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2-訴-641-202411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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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玉芳 住○○市○○區○○街000○0號00樓(送 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78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 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玉芳犯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日。 事 實 一、周玉芳(綽號妞妞)與邱志興(綽號阿興)於民國110年初 共同擔任會首,分別邀集會員參與渠等所召集「會期自110年2月8日起至111年6月6日止,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3000元,內標制,會單列載編號1至70號共70會;每周一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之1開標1次,若無人標會以抽籤為主(抽籤地點在高雄市○鎮區○○路0號統一超商賢明門市)」之互助會(簡稱:第一個互助會、A互助會,詳如附件一互助會單所示)。然該會單編號15周姐、16呈駿、17阿霞、18阿妹、19秀琴、31靜怡(共6會),實際上係周玉芳隱瞞邱志興及其他會員,而擅自虛列之會員。嗣A互助會起會後至111年3月底周玉芳因周轉不靈而止會前,周玉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財取故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110年5月17日第15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15會員周姐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周姐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0萬5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㈠)。 ㈡、110年5月24日第16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16會員呈駿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呈駿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0萬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㈡)。 ㈢、110年5月31日第17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17會員阿霞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阿霞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0萬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㈢)。 ㈣、110年6月7日第18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稱 :本次係由編號18會員阿珠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阿珠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0萬5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㈣)。 ㈤、110年6月14日第19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19會員秀琴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秀琴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0萬5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㈤)。 ㈥、110年9月6日第31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稱 :本次係由編號31會員靜怡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靜怡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8萬5千8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㈥)。 ㈦、110年10月11日第36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7會員阿梅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 。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阿梅 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7萬3千5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㈦)。 ㈧、110年11月8日第40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9會員阿賢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阿賢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7千2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㈧)。 ㈨、110年11月15日第41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13會員范氏菊得標等語,並向各該會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范氏菊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7千2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㈨)。 ㈩、110年11月29日第43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5會員黃飛龍得標等語,並向各該會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黃飛龍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8千2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㈩)。 、110年12月13日第45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3會員黃朝顯得標等語,並向各該會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黃朝顯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6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 、110年12月20日第46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6會員黃飛龍得標等語,並向各該會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黃飛龍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6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四之)。 二、周玉芳(綽號妞妞)與邱志興(綽號阿興)於110年5月間共 同擔任會首,分別邀集會員參與渠等所召集「會期自110年5月12日起至111年5月11日止,每期會款3000元,內標制,會單列載編號1至53號共53會;每周三實際於前揭統一超商明賢店開標1次,若無人標會以抽籤為主」之互助會(簡稱:第二個互助會、B互助會,詳如附件二互助會單所示),然該會單編號17阿霞、18文欽、19靜怡、20小羽(共4會),實際上係周玉芳隱瞞邱志興及其他會員,而擅自虛列之會員 。嗣B互助會起會後至111年3月底周玉芳因周轉不靈而止會 前,周玉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財取故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110年9月1日第17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稱 :本次係由編號17會員阿霞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阿霞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9千3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五之㈠)。 ㈡、110年9月8日第18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稱 :本次係由編號18會員文欽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文欽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6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五之㈡)。 ㈢、110年9月15日第19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19會員靜怡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靜怡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6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五之㈢)。 ㈣、110年9月22日第20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20會員小羽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小羽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6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五之㈣)。 ㈤、110年12月15日第32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向其他活會員佯稱 :本次係由編號32會員咖啡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咖啡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4萬8千4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五之㈤)。 ㈥、110年12月22日第33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33會員咖啡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 。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咖啡 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4萬4千元予周玉芳( 詳附表五之㈥)。 三、周玉芳(綽號妞妞)與邱志興(綽號阿興)於110年10月間 共同擔任會首,分別邀集會員參與渠等所召集「會期自110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24日止,每期會款3000元,內標制,會單列載編號1至55號共55會;每周一實際於前揭統一超商明賢店開標1次,若無人標會以抽籤為主」之互助會( 簡稱:第三個互助會、C互助會,詳如附件三互助會單所示 )。然該會單編號6阿霞、7文欽、8秀琴、13小羽、28周姐 (共5會),實際上係周玉芳隱瞞邱志興及其他會員,而擅自虛列之會員。嗣C互助會起會後至111年4月周玉芳因周轉不靈而止會前,周玉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財取故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110年10月11日第1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28會員周姐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周姐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1萬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六之㈠)。 ㈡、110年11月15日第6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6會員阿霞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阿霞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0萬1千2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六之㈡)。 ㈢、110年11月22日第7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7會員文欽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文欽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0萬1千2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六之㈢)。 ㈣、110年11月29日第8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 稱:本次係由編號8會員秀琴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秀琴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10萬1千2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六之㈣)。 ㈤、111年1月3日第13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稱 :本次係由編號13會員小羽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小羽為虛列會員,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9萬2千4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六之㈤)。 ㈥、111年1月24日第16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向其他活會員佯稱 :本次係由編號16會員饅頭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致 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饅頭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8萬8千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六之㈥)。 ㈦、111年4月4日第26次開標日後,周玉芳旋即向其他活會員佯稱 :本次係由編號26會員詹姐得標等語,及收取活會會款 。致各活會會員因為不知道本次係周玉芳冒用真實會員詹姐 之名義得標,而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共6萬5千1百元予周玉芳(詳附表六之㈦)。 四、案經陳美子、陳姪宏、黃俊育、邱昱甦、謝國隆、黃淑菁、 黃朝顯委由邱志興及邱志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簡稱:鳳山分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就事實欄所示第一個至第三個互助會虛列會員及冒標部分起訴。暨經吳奇文訴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就事實欄所示第三個互助會虛列會員及冒標部分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周玉芳,就證人邱志興、黃朝顯、黃廉荃、吳奇文於警偵訊時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一卷311頁)。審理時又未提及警偵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及經證人邱志 興、黃朝顯、黃廉荃、吳奇文證述在卷,並有合會名冊影本、水晶鑽大樓委託寄放現金紀錄簿翻拍照片可佐。又本案三個互助會均為內標制,被告與邱志興均為會首,渠等分別招集會員參與互助會。會首可向得標人收取服務費,但會首必須以會員身分參加互助會才能投標,因此各互助會之第一標並非由會首得標。及被告之綽號雖為妞妞,但各互助會單上之妞妞並不是被告。暨三個互助會同時截止,大約是111年4月左右止會等情,業經被告陳明在卷(詳本院113年9月25日審理筆錄)。被告並略稱我未將「以虛列會員參與互助會」及「以虛列會員名義標會而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之實情,告知其他真正會員。因為同一個會員有二會以上者,須過半才可標會,得標會員不能接續得標,因此我才虛列多位會員參與互助會等語(詳院二卷413至414頁),足見被告為了收取會款,而刻意藉前揭違反互助會約定之方式得標,及對會員隱瞞實情俾便其向活會會員收取會錢。至於被告雖略稱:會單上也有多人以綽號參加互助會等語(院二卷416頁 ),然被告經濟狀況不佳(他字卷34、35頁),又以上開欺 瞞其他會員方式得標及收取活會會錢,與未隱瞞身分而單純以綽號參與互助會之情形明顯不同,被告前揭欺瞞行為應屬施用詐術之行為,並益證其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綜上所述,被告如事實欄所次各次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如事實一之㈠至、二之㈠至㈥、三之㈠至㈦所示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詐欺行為向數個活會會員收取款項,依刑法第55條規定,此部分均論以1罪。又被告各次冒標及虛列會員得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審酌被告於偵審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量刑及定刑 時應輕於僅因會單未詳會員年籍就否認犯罪之情形。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身體健康情形(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前案紀錄表),暨各次詐欺犯行之活會人數與金額,被告所提匯款紀錄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均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前段、第38條 之2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㈡、爰因各互助會單未詳載會員之真實姓名年籍,告訴人邱志興 亦未能明確敘明及計算「各次犯行所詐得之活會會款及實際尚未返還之金額」,更指稱被告另積欠其借款債務(他字卷15至16頁)。致告訴人雖於偵審時所提還款紀錄(他字卷39至57、院二卷3至343頁),但實難憑藉上開紀錄釐清及特定「本案各次犯行詐得之活會會款金額」及「尚未返還之確切金額」。為此,本案有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之情形,而僅得以估算方式認定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㈢、酌以被告以虛列會員或冒標方式向活會會員收款後,設若之 後各次開標時之真正得標者,若未收到「虛列或被冒標之會 員應繳之金額(死會金額)」,衡諸常情,各該真正得標者 即會質疑被告,進而知悉被告以虛列會員及冒標方式得標之 不法行為。因此被告雖以虛列會員或冒標方式得標,但以後 至止會以前各次開標,於會員正常得標時,該虛列或冒標會 員所應邀之死會款,確有可能係由被告籌出繳納。兼衡,A 、B互助會於113年3月底、C互助會於111年4月4日以後, 就未開標。因此依最有利被告之原則,推定「各次犯行以 後至111年3月31日前,被告有籌繳虛列或冒標會員應邀之死 會款,交予正常得標會員」,暨據以估算被告各次犯行尚未 返還之犯罪所得,應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所示沒收金額( 計算式,詳附表七至九)。暨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附表一至三)。倘檢察官日後對 被 告執行附表一至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時,被告自得檢附 已返還不法所得與被害人之單據或證據,供檢察官檢視,予 以扣除被告不法所得之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旨略以:㈠、被告前揭各次以虛列會員名義得標及冒用 真正會員名義得標時,有以各該得標會員名義偽造標單,而認為被告前揭各次犯行,均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㈡、被告於各次以虛列會員名義得標及冒用真正會員名義得標時,向已得標之死會會員收取之會款(各次收取之死會金額,詳起訴書附表1至3備註欄之「詐騙金額計算式」),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 ㈠、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 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 立,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㈡、民間互助會已得標之死會會員,無論同組何一會員得標及其 願出標金若干,均須繳納當期全額會款(如係外標,並須另繳納會息)。縱為會首施用詐術,以他會員名義冒標,並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因該等死會會員本負有繳納會款之義務 ,而非陷於錯誤而交付予冒標之人,並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72號、83年度台上字第4153號、 76年度台上字第4989號判決意旨)。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有上開公訴意旨所示犯行,係以告訴人證述 及互助會單為據。 四、訊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偽造標單之犯行, 辯稱:我以虛列會員得標及冒用真正會員之名義得標時,我 都沒有寫標單等語。 五、經查: ㈠、事實欄所示,被告各次以虛列會員得標或冒標之詐欺犯行, 均未扣得偽造之標單。酌以證人邱志興證稱:「(如何寫標單?)沒有寫標單,只是在line上寫誰得標」等語(他字卷15頁),及證人黃廉荃證稱:「(上開合會於何時地、如何標會?有無寫標單?)沒寫標單,我不在場」等語(他字卷36頁),即渠等均證稱投標時並未書寫標單。兼衡本案之互助會單並未約定須以書寫標單之方式投標(他字卷21至25頁) ,衡情會員確有可能以言詞陳述標金之方式投標。況且,本 案各次犯行之投標日,若無其他會員到場投標,被告並無書寫標單之必要。為此,依現有證據,尚難遽認被告於為本案各次詐欺取財行為時有何偽造標單之行為。 ㈡、經比對起訴書之附表1至3「詐騙金額欄」所載金額,與各該 附表「備註欄」之「詐騙金額計算式」所列之計算項目與金額 ,應認起訴意旨係認為「被告以虛名會員或冒標時,所收取之死會會錢」,亦為各次犯行之詐欺取財金額。然已得標之死會會員繳交之全額會款,與虛列會員得標或冒標之詐欺犯行無涉,向死會會員收取全額會款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 ,業如前述。因此「起訴書之附表1至3詐騙金額欄,所載各 次犯行之詐欺金額」超過「前揭事實欄,所載各次犯行之詐欺金額」的部分,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 六、稽諸上開說明,依現有事證及罪疑唯輕原則,難認公訴意旨 所指被告偽造標單部分,已達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且已得 標會員,並非因被告施用詐術而繳付死會款項,本應就上開 部分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認定有罪之 詐欺取財部分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起訴,檢察官陳宗吟、伍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主文 備註 ㈠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㈠詐得10萬5千元。 ❷虛列周姐,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㈡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❶事實欄一之㈡詐得10萬元。 ❷虛列呈駿,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㈢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❶事實欄一之㈢詐得10萬元 ❷虛列阿霞,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㈣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㈣詐得10萬5千元 ❷虛列阿妹,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㈤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㈤詐得10萬5千元 ❷虛列秀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㈥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㈥詐得 8萬5800元 ❷虛列靜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㈦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㈦詐得7萬3500元 ❷冒標阿梅俞書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㈧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㈧詐得6萬7200元 ❷冒標阿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㈨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㈨詐得6萬7200元 ❷冒標范氏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㈩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㈩詐得6萬8200元 ❷冒標黃飛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詐得6萬6千元 ❷冒標黃朝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一之詐得6萬6千元 ❷冒標黃飛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附表二: 主文 備註 ㈠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❶事實欄二之㈠詐得6萬9300元 ❷虛列阿霞,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㈡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❶事實欄二之㈡詐得6萬6千元 ❷虛列文欽,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㈢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❶事實欄二之㈢詐得6萬6千元 ❷虛列靜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㈣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❶事實欄二之㈣詐得6萬6千元 ❷虛列小羽,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㈤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二之㈤詐得4萬8400元 ❷冒標咖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㈥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二之㈥詐得4萬4千元 ❷冒標咖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附表三: 主文 備註 ㈠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三之㈠詐得11萬元 ❷虛列周姐,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 ㈡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三之㈡詐得10萬1200元 ❷虛列阿霞,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㈢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三之㈢詐得10萬1200元 ❷虛列文欽,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㈣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三之㈣詐得10萬1200元 ❷虛列秀琴,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㈤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三之㈤詐得9萬2400元 ❷虛列小羽,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㈥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三之㈥詐得8萬8千元 ❷冒標饅頭,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㈦ 周玉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事實欄三之㈦詐得6萬5100元 ❷冒標詹姐,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 附表四(第一會A互助會):詐欺金額 起訴書 附表一 說明 ㈠ 編號15 虛列 周姐 ❶110年5月17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5次開標,標息9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14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50會(64減14,即活會總會數減死會會數),每人收取2100元 ❺詐欺金額:50乘2100,等於105000元 ㈡ 編號16 虛列 呈駿 ❶110年5月24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6次開標,標息10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14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50會(64減14),每人收取2000元 ❺詐欺金額:50乘2000,等於100000元 ㈢ 編號17 虛列 阿霞 ❶110年5月31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7次開標,標息10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14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50會(64減14),每人收取2000元 ❺詐欺金額:50乘2000,等於100000元 ㈣ 編號18 虛列 阿妹 ❶110年6月7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8次開標,標息900元 ❸本次之前仍為14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為50會(64減14),每人收取2100元 ❺詐欺金額:50乘2100,等於105000元 ㈤ 編號19 虛列 秀琴 ❶110年6月14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9次開標,標息9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14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為50會(64減14),每人收取2100元 ❺詐欺金額:50乘2100,等於105000元 ㈥ 編號31 虛列 靜怡 ❶110年9月6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31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25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20至30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11次死會 ②、14加11等於25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為39會(64減25),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39乘2200,等於85800元 ㈦ 編號7 冒標 阿梅(俞書梅) ❶110年10月11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36次開標,標息9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29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32至35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4次死會 ②、25加4等於29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為35會(64減29),每人收取2100元 ❺詐欺金額:35乘2100,等於73500元 ㈧ 編號9 冒標 阿賢 ❶110年11月8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40次開標,標息9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32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37至39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3次死會 ②、29加3等於32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為32會(64減32),每人收取2100元 ❺詐欺金額:32乘2100,等於67200元 ㈨ 編號13 冒標 范氏菊 ❶110年11月15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41次開標,標息9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32人得標死會,即: ①、接在40次開標後進行,未增多死會 ②、32加0等於32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為32會(64減32),每人收取2100元 ❺詐欺金額:32乘2100,等於67200元 ㈩ 編號5 冒標 黃飛龍 ❶110年11月29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43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為33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42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1次死會 ②、32加1等於33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為31會(64減33),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31乘2200,等於68200元 編號3 冒標 黃朝顯 ❶110年12月13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45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34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44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1次死會 ②、33加1等於34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30會(64減34),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30乘2200,等於66000元 編號6 冒標 黃飛龍 ❶110年12月20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46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34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45次開標後,未增冒標虛列,所以多0次死會 ②、34加0等於34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30會(64減34),每人收2200元 ❺詐欺金額:30乘2200,等於66000元 附表五(第二會B互助會):詐欺金額 起訴書 附表二 說明 ㈠ 編號17 虛列 阿霞 ❶110年9月1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7次開標,標息9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16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33會(49減16,即活會總會數減死會會數),每人收取2100元 ❺詐欺金額:33乘2100,等於69300元 ㈡ 編號18 虛列 文欽 ❶110年9月8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8次開標,標息10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16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仍為33會,每人收取2000元 ❺詐欺金額:33乘2000,等於66000元 ㈢ 編號19 虛列 靜怡 ❶110年9月15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9次開標,標息10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16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仍為33會,每人收取2000元 ❺詐欺金額:33乘2000,等於66000元 ㈣ 編號20 虛列 小羽 ❶110年9月22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20次開標,標息10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16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仍為33會,每人收取2000元 ❺詐欺金額:33乘2000,等於66000元 ㈤ 編號32 冒標 咖啡 ❶110年12月15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32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27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21至31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11次死會 ②、16加11等於27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22會(49減27),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22乘2200,等於48400元 ㈥ 編號33 冒標 咖啡 ❶110年12月22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33次開標,標息10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27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22會(49減27),每人收取2000元 ❺詐欺金額:22乘2000,等於44000元 附表六(第三會C互助會):詐欺金額 起訴書 附表三 說明 ㈠ 編號28 虛列 周姐 ❶110年10月11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0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50會(活會總數),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50乘2200,等於110000元 ㈡ 編號6 虛列 阿霞 ❶110年11月15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6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4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2至5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4人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46會(50減4),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46乘2200,等於101200元 ㈢ 編號7 虛列 文欽 ❶110年11月22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7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標前仍為4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仍46會,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46乘2200,等於101200元 ㈣ 編號8 虛列 秀琴 ❶110年11月29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8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仍為4人得標(死會)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仍為46會,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46乘2200,等於101200元 ㈤ 編號13 虛列 小羽 ❶111年1月3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3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8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9至12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4次死會 ②、4加4等於8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42會(50減8),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42乘2200,等於92400元 ㈥ 編號16 冒標 饅頭 ❶111年1月24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16次開標,標息8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10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14至15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2次死會 ②、2加8等於10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40會(50減10),每人收取2200元 ❺詐欺金額:40乘2200,等於88000元 ㈦ 編號26 冒標 詹姐 ❶111年4月4日開標 ❷起會後第26次開標,標息900元 ❸本次投標前已有19人得標死會,即: ①、第17至25次正常開標無冒標虛列,所以多9次死會 ②、9加10等於19 ❹本次投標時活會31會(50減19),每人收取2100元 ❺詐欺金額:31乘2100,等於65100元 附表七(第一會A互助會):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 起訴書 附表一 說明 ㈠ 編號15 虛列 周姐 ❶本次詐欺金額105000元(詳如附表四㈠)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34會(即第20至30、32至35、37至39、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10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3千元(105000減102000) ㈡ 編號16 虛列 呈駿 ❶本次詐欺金額100000元(詳如附表四㈡)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34會(即第20至30、32至35、37至39、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10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0元 ㈢ 編號17 虛列 阿霞 ❶本次詐欺金額100000元(詳如附表四㈢)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34會(即第20至30、32至35、37至39、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10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0元 ㈣ 編號18 虛列 阿妹 ❶本次詐欺金額105000元(詳如附表四㈣)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34會(即第20至30、32至35、37至39、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10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3000元(105000減102000) ㈤ 編號19 虛列 秀琴 ❶本次詐欺金額105000元(詳如附表四㈤)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34會(即第20至30、32至35、37至39、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10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3000元(105000減102000) ㈥ 編號31 虛列 靜怡 ❶本次詐欺金額85800元(詳如附表四㈥)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23會(即第32至35、37至39、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69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16800元(85800減69000) ㈦ 編號7 冒標 阿梅(俞書梅) ❶本次詐欺金額73500元(詳如附表四㈦)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9會(即第37至39、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57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16500元(73500減57000) ㈧ 編號9 冒標 阿賢 ❶本次詐欺金額67200元(詳如附表四㈧)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6會(即第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8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19200元(67200減48000) ㈨ 編號13 冒標 范氏菊 ❶本次詐欺金額67200元(詳如附表四㈦㈨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6會(即第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8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19200元(67200減48000) ㈩ 編號5 冒標 黃飛龍 ❶本次詐欺金額68200元(詳如附表四㈩)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5會(即第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5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23200元(68200減45000) 編號3 冒標 黃朝顯 ❶本次詐欺金額66000元(詳如附表四)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4會(即第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24000元(66000減42000) 編號6 冒標 黃飛龍 ❶本次詐欺金額66000元(詳如附表四)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4會(即第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24000元(66000減42000) 附表八(第二會B互助會):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 起訴書 附表二 說明 ㈠ 編號17 虛列 阿霞 ❶本次詐欺金額69300元(詳如附表五㈠)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30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25會(即第21至31、34至47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75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0元 ㈡ 編號18 虛列 文欽 ❶本次詐欺金額66000元(詳如附表五㈡)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30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25會(即第21至31、34至47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75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0元 ㈢ 編號19 虛列 靜怡 ❶本次詐欺金額66000元(詳如附表五㈢)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30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25會(即第21至31、34至47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75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0元 ㈣ 編號20 虛列 小羽 ❶本次詐欺金額66000元(詳如附表五㈣)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30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25會(即第21至31、34至47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75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0元 ㈤ 編號32 冒標 咖啡 ❶本次詐欺金額48400元(詳如附表五㈤)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30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4會(即第34至47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6400元(48400減42000) ㈥ 編號33 冒標 咖啡 ❶本次詐欺金額44000元(詳如附表五㈥)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30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4會(即第34至47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2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2000元(44000減42000) 附表九(第三會C互助會):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 起訴書 附表三 說明 ㈠ 編號28 虛列 周姐 ❶本次詐欺金額110000元(詳如附表六㈠)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9會(即第2至5、9至12、14、15、17至25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57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53000元(110000減57000) ㈡ 編號6 虛列 阿霞 ❶本次詐欺金額101200元(詳如附表六㈡)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5會(即第9至12、14、15、17至25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5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56200元(101200減45000) ㈢ 編號7 虛列 文欽 ❶本次詐欺金額101200元(詳如附表六㈢)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5會(即第9至12、14、15、17至25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5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56200元(101200減45000) ㈣ 編號8 虛列 秀琴 ❶本次詐欺金額101200元(詳如附表六㈣)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5會(即第9至12、14、15、17至25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45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56200元(101200減45000) ㈤ 編號13 虛列 小羽 ❶本次詐欺金額92400元(詳如附表六㈤) 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11會(即第14、15、17至25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33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59400元(92400減33000) ㈥ 編號16 冒標 饅頭 ❶本次詐欺金額88000元(詳如附表六㈥)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28日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9會(即第17至25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2700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61000元(88000減27000) ㈦ 編號26 冒標 詹姐 ❶本次詐欺金額65100元(詳如附表六㈦) ❷本次冒標後至111年3月28日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0會,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0元 ❸推估應沒收犯罪所得65100元(65100減0) 附件一:起訴書之附表1(第一會) (自110年2月8日起,會金3000元,內標制) 編號 會單姓名 或代號 會單預定開標日期 冒標日期 標息金額(標金) 起訴書之詐騙款項 1 詹姐 110/02/08 2 阿嬌 110/02/15 3 黃朝顯 110/02/22 110/12/13 800元 173800元 4 黃朝顯 110/03/01 5 黃飛龍 110/03/08 110/11/29 800元 172200元 6 黃飛龍 110/03/15 110/12/20 800元 174600元 7 阿梅 (俞書梅) 110/03/22 110/10/11 900元 163800元 8 阿梅 110/03/29 9 阿賢 110/04/05 110/11/08 900元 167400元 10 阿賢 110/04/12 11 小辣椒 110/04/19 12 小辣椒 110/04/26 13 范氏菊 110/05/03 110/11/15 900元 168300元 14 范氏菊 110/05/10 15 周姐 (虛列會員) 110/05/17 110/05/17 900元 144900元 16 呈駿 (虛列會員) 110/05/24 110/05/24 1,000元 141000元 17 阿霞 (虛列會員) 110/05/31 110/05/31 1,000元 142000元 18 阿妹 (虛列會員) 110/06/07 110/06/07 900元 147600元 19 秀琴 (虛列會員) 110/06/14 110/06/14 900元 148500元 20 小瑜 110/06/24 21 小杜 110/06/28 22 朱先生 110/07/05 23 佳芊 110/07/12 24 家蓁 110/07/19 25 琳琳 110/07/26 26 咩咩 110/08/02 27 張克森 110/08/09 28 妞妞 110/08/16 29 小雯 110/08/23 30 蘭姐 110/08/30 31 靜怡 (虛列會員) 110/09/06 110/09/06 800元 162600元 32 小胖 110/09/13 33 福哥 110/09/20 34 世家 110/09/27 35 小夏 110/10/04 36 張美雲 110/10/11 37 李怡蓉 110/10/18 38 蔡燕凌 110/10/25 39 黃盟升 110/11/01 40 黃盟升 110/11/08 41 林秀桃 110/11/15 42 林渝群 110/11/22 43 石博文 110/11/29 44 輝仔 110/12/06 45 蘭姐 110/12/13 46 聯銘 110/12/20 47 可欣 110/12/27 48 秀菁 111/01/03 49 豆花 111/01/10 50 阿祺 111/01/17 51 阿珍 111/01/24 52 堯橙 111/01/31 53 佩庭 111/02/07 54 金鈴 111/02/14 55 政忠 111/02/21 56 佳靜 111/02/28 57 卉蓁 111/03/07 58 捷楠 111/03/14 59 阿荃 111/03/21 60 碧珠 111/03/28 61 金佩辰 111/04/04 62 倢羽 111/04/11 63 Nana 111/04/18 64 賴建元 111/04/25 65 謝國隆 111/05/02 66 蘇仔 111/05/09 67 蘇仔 111/05/16 68 阿昇 111/05/23 69 柏彥 111/05/30 70 保佳 111/06/06 附件二:原起訴書附表2(第二會) (自110年5月12日起,會金3000元,內標制) 編號 會單姓名 或代號 會單預定開標日期 冒標日期 標息金額(標金) 起訴書之詐騙款項 1 壽司 110/05/12 2 壽司 110/05/19 3 壽司 110/05/26 4 沙威碼 110/06/02 5 沙威碼 110/06/09 6 老闆娘 110/06/16 7 阿嬌 110/06/23 8 黃瑀傑 110/06/30 9 佩宜 110/07/07 10 紅茶 110/07/14 11 紅茶 110/07/21 12 紅茶 110/07/28 13 黑妞 110/08/04 14 可欣 110/08/11 15 可欣 110/08/18 16 陽光 110/08/25 17 阿霞 (虛列會員) 110/09/01 110/09/01 900元 115200元 18 文欽 (虛列會員) 110/09/08 110/09/08 1,000元 113000元 19 靜怡 (虛列會員) 110/09/15 110/09/15 1,000元 114000元 20 小羽 (虛列會員) 110/09/22 110/09/22 1,000元 115000元 21 李誠智 110/09/29 22 李賜貴 110/10/06 23 王麗娟 110/10/13 24 方怡雱 110/10/20 25 阿華 110/10/27 26 阿茹 110/11/03 27 阿茹 110/11/10 28 柯富敏 110/11/17 29 郁蓁 110/11/24 30 文龍哥 110/12/01 31 咩咩 110/12/08 32 咖啡 110/12/15 110/12/15 800元 130400元 33 咖啡 110/12/22 110/12/22 1,000元 128000元 34 家榛 110/12/29 35 妞妞 111/01/05 36 阿如 111/01/12 37 秀英 111/01/19 38 阿香 111/01/26 39 金鈴 111/02/02 40 捷楠 111/02/09 41 政忠 111/02/16 42 秀菁 111/02/23 43 捷羽 111/03/02 44 NANA 111/03/09 45 君君 111/03/16 46 金姵辰 111/03/23 47 樂腳 111/03/30 48 阿荃 111/04/06 49 蘇仔 111/04/13 50 蘇仔 111/04/20 51 保全 111/04/27 52 平安 111/05/04 53 琳琳 111/05/11 附件三:起訴書之附表3(第三會) (自110年10月11日起,會金3000元,內標制) 編號 會單姓名 或代號 會單預定開標日期 冒標日期 標息金額(標金) 起訴書之詐騙款項 1 家𣝾 110/10/11 2 家𣝾 110/10/18 3 琳琳 110/10/25 4 阿妹 110/11/01 5 麥克 110/11/08 6 阿霞 110/11/15 110/11/15 800元 111800元 7 文欽 110/11/22 110/11/22 400元 129800元 8 秀琴 110/11/29 110/11/29 800元 113400元 9 曾清奇 110/12/06 10 湘茵 110/12/13 11 吳奇文 110/12/20 12 吳奇文 110/12/27 13 小羽 111/01/03 110/01/03 800元 117400元 14 忠哥 111/01/10 15 小珍 111/01/17 16 饅頭 111/01/24 111/01/24 800元 119800元 17 饅頭 111/01/31 18 阿肥 111/02/07 19 阿Q 111/02/14 20 簡文聰 111/02/21 21 鄭宇傑 111/02/28 22 雅君 111/03/07 23 黃峻煒 111/03/14 24 易辰 111/03/21 25 可欣 111/03/28 26 詹姐 111/04/04 111/04/04 900元 125400元 27 壽司 111/04/11 28 周姐 111/04/18 110年間 800元 127000元 29 謝季瀅 111/04/25 30 阿緯 111/05/02 31 財哥 111/05/09 32 金佩辰 111/05/16 33 金佩辰 111/05/23 34 倢羽 111/05/30 35 NANA 111/06/06 36 吳董 111/06/13 37 陳姐 111/06/20 38 柏彥 111/06/27 39 柏彥 111/07/04 40 保加 111/07/11 41 保加 111/07/18 42 宏祺 111/07/25 43 堯橙 111/08/01 44 佩庭 111/08/08 45 阿珍 111/08/15 46 妞妞 111/08/22 47 秀英 111/08/29 48 阿香 111/09/05 49 捷楠 111/09/12 50 政忠 111/09/19 51 佳靜 111/09/26 52 金玲 111/10/03 53 蘇仔 111/10/10 54 樂阿 111/10/17 55 國榮 1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