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M-112-訴-792-20250114-6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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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瑋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1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 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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