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M-112-金訴-514-2024101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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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亞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53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 40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亞倫(下稱被告)於民國11 3年間經檢察官扣押證物iPhone手機1支,被告所犯詐欺案等業已偵查終結、判決確定,已無扣押手機之必要,故聲請發還扣案證物手機1支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0日以11 2年度金訴字第514號等判決在案,且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又本院於上開判決中,已敘明扣案iPhone手機內有被告與綽號「啊嘉」之人的對話紀錄(A警卷第56頁),被告復於警詢時陳稱該手機是其所有(A警卷第3頁),可認該扣案iPhone手機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故被告以前揭意旨聲請發還扣案之iPhone手機,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