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M-112-金訴-710-2024102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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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耕誌 選任辯護人 蔡崇聖律師 具 保 人 賴碧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4941號、第25076號、第25077號、第25078號、 第30532號、第3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碧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首開規定沒入保證金者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耕誌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 訴移審,嗣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訊問被告後,諭知以新臺幣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同日由具保人即被告母親賴碧賢出具保證金後,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0號卷卷一第109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雖曾於113年2月29日之準備程序到庭,然後續之審判期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傳喚具保人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10月24日審判程序到場,且經辯護人具狀及當庭表示:辯護人最後1次與被告聯繫之時間是113年8月10日,而後於同年月30日傳訊息予被告討論開庭事宜,被告均未回訊息,且詢問被告之母賴碧賢,始知悉被告亦未與家裡聯繫。被告從113年8月至今已經失聯2個月等語(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0號卷卷二第169、295-296頁);嗣經電詢具保人賴碧賢之結果,賴碧賢亦稱:我也聯絡不上被告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刑事陳報狀、本院審判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按。而被告未在監執行,亦無受羈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已經逃匿,具保人亦無從通知被告到庭,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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