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M-112-金訴-733-20241101-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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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淳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3570號、112年度偵字第10484、24204、24446、 24450、26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紀淳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