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M-112-金訴-85-20241016-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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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被 告 鄭智文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5241、20574、20575、20706、22142、25646、2781 8、28815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1662、1663、1664、1665、1 666、166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 第8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5及附表二編號5關於「詹薇 榮」更正為「詹薇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5及 附表二編號5記載之「詹薇榮」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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