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M-112-金訴-85-20241225-20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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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陳宗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20574號、111年度偵字第20 575號、111年度偵字第20706號、111年度偵字第22142號、111年 度偵字第25646號、111年度偵字第278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1 5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號、112年度偵字第1662號、112年度偵 字第1663號、112年度偵字第1664號、112年度偵字第1665號、11 2年度偵字第1666號、112年度偵字第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陳宗岳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由本院於民 國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偵聲字第188號裁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於同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予以釋放被告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憑。 三、茲被告於本院112年9月12日準備程序中陳報其現居址為高雄 市○鎮區○○街00號3樓,惟本院依該址傳喚被告於113年7月25日行準備程序(該日因凱米颱風而停班停課),上址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附有記載「查無此人」之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之公文封附卷可參(院A六卷第237頁),先予敘明。嗣本院按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被告於113年8月19日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被告並未在監在押,因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13年7月29日發布通緝等事實,此有被告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3年8月19日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6日南檢和慮113助1216字第11390708630號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院A七卷第69、75至81頁、院A8卷第165之1頁、院A九卷第207至211頁),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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