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2-金訴-85-20250120-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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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鄭竹君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鄭竹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鄭竹君部分之112年度金訴字 第8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上訴人收受,嗣於113年11月6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