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M-112-附民-1010-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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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原 告 謝宛瑄 被 告 邱政嘉 黃美琪(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邱政嘉、黃美琪所涉犯之詐欺案件(即刑 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3、刑案判決附表四編號7所示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邱政嘉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無罪之判決,被告黃美琪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不受理之判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