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M-112-附民-1011-20250213-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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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原 告 羅曼萍 被 告 黃美琪(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黃美琪所涉犯之詐欺案件(即刑案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82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黃美琪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不受理之判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依照前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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