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M-112-附民-1432-202410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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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 原 告 陳福財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俊達 地址詳卷 被 告 郭振福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被告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 ,然經原告指稱其須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