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M-112-附民-1473-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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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73號 原 告 徐玉蕙 被 告 吳平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平平被訴加重誹謗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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