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M-112-附民-23-20241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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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江奕呈 被 告 翁駿成 楊偉恩 施學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施學勤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另被告翁駿成雖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楊偉恩則由本院通緝 中尚未審結。惟被告翁駿成、楊偉恩業經本院於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同為犯罪行為人,且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主張被告翁駿成、楊偉恩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爰就被告翁駿成、楊偉恩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