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M-112-附民-761-202410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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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1號 原 告 張東凱 被 告 林信宏 莊桂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8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林信宏、莊桂騰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 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林信宏、莊桂騰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8號妨害秩序 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林信宏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莊桂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同案被告黃信嘉、廖健廷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本院審酌本件關於被告林信宏、莊桂騰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劉鈺澤部分將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