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M-112-附民-984-20241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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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84號 原 告 吳軍 被 告 張濬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被告甲○○、陳柏成等19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641號、第7661號、第7750號、第8707號、第13078號、第14255號、第14499號、第14500號、第21143號、第21871號、第22989號、第2718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43號、第60號、第75號、第86號、第103號、第21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0號、111年度偵字第1957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第1454號追加起訴。嗣同署檢察官再以112年度偵字第147號、第1191號、第2202號、第2707號,就其中被告陳柏成部分移送本院併予審理,而原告為該移送併辦部分犯罪事實所列之被害人。惟因被告陳柏成已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後,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死亡,由本院於113年12月4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此部分顯未經起訴。則原告以前揭經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被害人之身分,對被告甲○○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依上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