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交易-26-20241216-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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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李玟頤因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27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張馨文於113年12月12日在本院調解成立,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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