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3-交易-74-2025012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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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慶洋 黃和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歐慶洋及黃和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雙方均具狀表示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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