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3-交簡上附民-18-20250311-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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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鄭萱亦(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被 告 陳麗珊(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8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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