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M-113-交簡上附民-50-20250225-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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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吳桓銘 被 告 胡秀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0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張皓 閎已與原告達成調解(詳見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867 號調解筆錄),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