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DM-113-交簡上附民-60-20241112-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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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潘栢庭 潘安妤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承浤 被 告 陳呂寶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8 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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