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M-113-交簡附民-166-20241029-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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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戴秀芳 被 告 戴宏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宏城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4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雖經原告撤回刑事告訴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已表示撤回刑事告訴後仍欲請求民事法院審認請求之差額部分,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等語,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