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交簡附民-256-20241125-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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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曾翊瑄 被 告 王聖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566 號,後改分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5號 ),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調查時,已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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