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3-交簡附民-275-20250227-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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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許正昆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 被 告 陳建銘 陳建銘之僱用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