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M-113-交簡-1613-2025022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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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守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6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守呈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5行補充更正為「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證據部分補充「車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並補充被告蕭守呈之辯解及不予採信之理由如後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辯稱:應該是告訴人機車向左偏,才會發生擦撞云云 (見:偵卷第18頁)。惟此業據告訴人吳麗泠所否認,稱:我停在待轉區,我綠燈剛要起駛,被告就從後面追撞我,根本不是被告說的那樣(見同上卷頁)。經查:被告警詢中陳稱:對方(按:指告訴人)停在待轉區,我騎的時候是紅燈轉綠燈,她剛起步而已(見:警卷第2至3頁),核與告訴人上陳情詞相符,堪認告訴人案發時係騎乘機車在待轉區暫停後起駛,無擬左右轉之情形,則考諸告訴人行向與被告相同,突有偏轉情形並非常態,而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資料佐證其說,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認告訴人確有左偏之情形,綜應不能遽認告訴人確有被告上陳之左偏情形;且本案經本院依被告113年9月20日書狀之聲請,送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認本案肇事原因係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所致,有該委員會以114年1月7日高市車鑑字第11470018300號函檢送本院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查(交簡卷第37至40頁),綜上,是被告上辯應不能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 肇事後,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而願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警卷第45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考量被告此舉確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違反注意義務 之態樣、情節,及所生損害之程度;㈡被告否認犯行並置辯如上之犯後態度;㈢本案嗣未能調解成立之客觀結果;㈣被告自陳之學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753號 被 告 蕭守呈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守呈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14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博愛路與鳳松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後車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追撞同向前方由吳麗泠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吳麗泠人車倒地,並受有胸部挫傷、雙側腕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吳麗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蕭守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麗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 (五)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六)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 (七)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1份。 (八)高雄市立鳳山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過失傷 害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