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M-113-交簡-1937-20241127-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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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凱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凱詳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5行補充為「...而 肇事(阮美玉未受傷)」,證據部分「現場照片22張」更正為「現場照片23張」,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凱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 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且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其竟無視於此,於酒測值達每公升0.50毫克情形下,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復肇事致生實害,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430號 被 告 林凱詳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凱詳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5671號緩起訴處份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9年3月22日起,迄100年3月21日止。復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後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113年5月30日10時起,迄同日16時許止,在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6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13年5月30日16時7分許,行經高雄市大寮區萬大大橋西向A95燈桿前,因不勝酒力,不慎追撞前方阮美玉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肇事。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7時18分許,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測酒精濃度,測得林凱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凱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阮美玉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籍資料查詢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現場照片22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李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