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M-113-交簡-2099-2024112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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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良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4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6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良財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 編號1所載,更正為「被告蔡良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良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㈡審酌被告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竟未停留於現場 處理或報請協助,亦未採取任何照護措施或留下聯絡方式,即逕自離開現場,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蘇欣怡達成和解(詳如後述),並衡酌告訴人蘇欣怡、徐寬晴所受傷害程度、本件交通事故對周遭交通之影響不大,及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7月26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蘇欣怡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37號   被   告 蔡良財 年籍資料同上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良財於民國112年12月7日16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苓雅區三多四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三多四路與中山二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蘇欣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徐寬晴,沿三多四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蔡良財右方,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蘇欣怡受有左手挫傷、左膝挫傷、左踝挫傷、多處擦傷之傷害,徐寬晴則受有背部挫傷、臀部挫傷、左肩挫傷、左肘挫傷、左膝挫傷、多處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詎蔡良財未留置現場查看蘇欣怡、徐寬晴之傷勢、報警、救護或其他適當之處置,即基於發生交通事故逃逸之犯意,隨即騎車逃離現場,經警方接獲上開車禍之通報,到場處理後,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蘇欣怡、徐寬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良財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蘇欣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徐寬晴於警詢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共12張 1.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狀況等事實。 2.被告騎車肇事致告訴人蘇欣怡、徐寬晴受傷後隨即逃逸之事實。 5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 告訴人蘇欣怡、徐寬晴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發生交通事 故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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