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M-113-交簡-2132-2024101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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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月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23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交訴字第1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月娥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洪月娥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二)刑法第59條刑之減輕事由:  1.按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然同為肇事逃逸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如擦挫傷、扭傷或骨折者),其肇事逃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6月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2.經查,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未留在現場提供必要之 報警、救護、亦未留下個人資料即離開現場,固值非難,然較諸其他肇事逃逸之行為人,肇事致人受傷及危及公共交通安全之程度較重等情形,本案被告肇事後雖逃逸,然肇事地點係在市區道路,且當時係日間,有其他車輛往來(見偵卷所附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路人發現後即報警前來處理,危害幸未擴大,又觀本件車禍原因係告訴人林美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未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離,先為閃避前方洪金定與陳沛琦之行車事故而緊急煞車失控倒地之後,被告始又因避煞不及而向前推擠,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此同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3年7月3日高市車鑑字第11370539400號函暨鑑定意見書(本院交訴卷第35至42頁)在卷可參,是故本件被告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再被告事後亦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告訴人亦於本院具狀表示願意給被告自新機會,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暨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交訴卷第45頁),足認被告本案犯行雖為法所不許,惟其可非難性相對非重,若須為此承擔該罪法定最低本刑即6月以上有期徒刑(已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上限),恐嫌過苛,在客觀上未必不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處,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又本案係因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違規所致,被告對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確有過失,自無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量刑及緩刑之宣告:  1.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違規行駛, 與被害人騎乘機車發生碰撞,被告本可預見被害人受有傷害,竟未協助送醫救治,亦未停留現場等候員警處理,即逕行離去,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向被害人道歉徵得其原諒,已如前述,足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兼衡本件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無任何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同上院卷第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亦徵得被害人原諒,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已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就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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