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DM-113-交簡-2248-2025020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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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602號、第23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國源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2行「…於同日14時宣 告不治」補充更正為「…於同日14時52分許宣佈急救無效」,並就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國源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被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考(警卷第29頁),堪認有自首之情形,考量被告此舉確非無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違反注意義務 之態樣、情節,及所生損害之程度;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㈢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嗣業與被害人家屬林品宜、林修唯、阮氏金進等(下合稱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並依其內容給付完畢,被害人家屬並因而同意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等處分,有高雄市楠梓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偵一卷第25頁、第31頁、第43頁);㈣檢察官就本案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㈤被告自陳之學識程度、經濟狀況;㈥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602號 113年度偵字第23165號 被 告 楊國源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國源於民國113年5月9日9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 自小客車沿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二路由西往東行駛,行至苓雅二路與仁德街口,原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卻疏於注意逕行迴轉,適有林韋戍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同向行駛於該路段,突見楊國源迴轉閃避不及,林韋戍之機車前車頭因而與楊國源之自小客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林韋戍人車倒地,又楊國源此時應注意若貿然移動車輛將可能輾壓倒地之林韋戍,卻仍疏未注意,而貿然向前移車而輾壓林韋戍,致林韋戍受有兩側多根肋骨骨折、左側血胸、腹腔積血、肝臟撕裂傷、上下肢多處挫擦傷、心肺衰竭等傷害,送醫急救後於同日14時宣告不治。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楊國源於偵訊之自白 2.證人林品宜於警詢、偵訊之證詞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照片9張、現場監視器影片及翻拍照片12張 4.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驗報 告書 5.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楊國源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請審酌 被告於111年間亦有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被告於緩刑期間又駕車犯本件過失致死案件,及被告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情,量處適當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許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