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3-交簡-2639-20250218-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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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芊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3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芊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與不採被告施芊卉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第5至6行補充更正為「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第10行「去甲愷他命」更正為「去甲基愷他命」;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 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未恪遵法令,於本案服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率然駕駛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應非難。並考量此次幸未肇生交通事故,被告此次為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初犯(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於警詢自述所受教育之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電子菸彈1顆,固為本案查扣之物品,惟本案係處罰 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上開物品並非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673號   被   告 施芊卉 (年籍資料詳巻)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芊卉於民國113年8月18日12時10分許時為警採尿時回溯12 0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另行偵辦);再以不詳方式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明知已因施用毒品欠缺通常之注意力,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113年8月17日23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當場扣得電子菸彈1顆,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21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8520ng/mL)、去甲愷他命(濃度145ng/mL)陽性反應,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矢口否認於駕車前施用毒品,辯稱:最後一次是用 毒品時間係於113年6月20日0時30分許,以玻璃球燒烤施用安非他命云云,然被告於113年8月18日2時10分排放之尿液,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法)及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LC/MS/MS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9月3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1116)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碼:0000000U11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佐,足證被告於駕車前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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