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M-113-交訴-14-2024110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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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以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565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吳以娸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以娸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