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DM-113-交訴-15-20241218-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金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9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何金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9日宣判,茲因告訴人林秋妙於113年11月18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