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DM-113-交訴-20-20250324-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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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宇宸 選任辯護人 羅仁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29號、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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