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交訴-38-20241028-3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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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基雄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記載,更正 為「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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