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M-113-交訴-47-2024112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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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添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蔡添祿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蔡添祿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20日宣判。茲因告訴人劉柏亨於113年11月26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具狀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其他被訴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