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M-113-交訴-53-20250326-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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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忠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608號、112年度調偵字第609號、112年度調偵字第6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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