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交附民-44-2024120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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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美鳳(已歿)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文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如係原告死亡,於有訴訟代理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不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原告於民國113年 10月31日死亡,此有原告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且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