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M-113-交附民-48-2024121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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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鄧木嬌 被 告 洪學就 盈餘運通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育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9號),經原 告對被告洪學就以及原告主張依僱用人責任須負賠償責任之盈餘 運通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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