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M-113-侵訴-43-20241008-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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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泓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41990號、112年度偵字第38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曾泓翔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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