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M-113-侵訴-46-20250102-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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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W000-A111135 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被 告 李群威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鐘育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5613號、第2075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嫌對聲請人AW000-A111135(下稱聲請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是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包含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 5613號、第20752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由本院審理中,是被告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有該案卷宗可查。而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自符合參與本案訴訟之法定要件,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01頁、第103頁),並斟酌本案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為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洵屬適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