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M-113-侵附民-27-20241029-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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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BQ000-Z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 BQ000-Z000000000A BQ000-Z000000000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潘進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侵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