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3-原交易-3-20250311-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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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潔 選任辯護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1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玉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3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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