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3-原交易-3-20250311-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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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潔 選任辯護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1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玉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3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