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原交訴-1-20241028-1

字號

原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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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葦庭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潘葦庭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9日宣判,茲因告訴人孫聖芳於113年9月28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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