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M-113-原侵訴-3-20241203-5
字號
原侵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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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文正 指定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24、14355號),並經本院裁定羈押, 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行為罪、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兒童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同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他法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等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行同一刑法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之虞,並經審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嗣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113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又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113年9月19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並自113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14日訊問筆錄、押票、113年8月5日、113年9月24日延長羈押裁定書等件在卷可查,堪以認定。 二、茲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綜合全案 卷證資料後,衡諸:㈠本案經第一審審理終結,諭知被告有罪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本院113年11月15日本案判決在卷可查,其經諭知之刑責非輕,脫免罪責、不甘受罰則是為基本人性,是應堪認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㈡被告本案所涉犯行之被害人數非少,行為情節非偶發單一,並遍布不同學校;被告於本院且翻異前詞否認犯行,辯稱:我們只要看到比較親近的人,就會做「MASAHIVO」這件事,如果是男生的話,會摸他的生殖器,看生殖器長大了沒云云(見:原侵訴一卷第319頁),是應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刑法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之虞,是綜堪認本案羈押原因仍存在,又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所生之危害,亦仍應認被告有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