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M-113-原侵附民-4-20241115-1

字號

原侵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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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V000-A113178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V000-A113178A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被 告 戴文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原侵訴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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