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DM-113-原易-8-20241015-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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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有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2 82號、113年度偵字第26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有福被訴妨害公務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朱有福與同案被告朱智詠、馬財生等因竊盜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針對被告朱有福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就被告朱有福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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