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3-原易-8-20241022-2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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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智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2 82、26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智詠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智詠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4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簡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有期徒刑乙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113年9月12日橋檢春岩113執緝710、711字第1139045244號函、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緝岩字第710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11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