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M-113-原易-9-20241115-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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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馬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8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馬太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馬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簡 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請求借予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8日,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4日橋檢春崙113執3837字第1139051987號函、113年執崙字第3837號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在外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8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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