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M-113-原簡-80-20241119-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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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佘吉祥 高志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4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佘吉祥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高志民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佘吉祥、高志民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35條雖於108年 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此次修正僅針對罰金刑之數額,將原先須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換算部分,直接明定於各該刑法本文中,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各為一己之私利,明 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僅得占有、使用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普通重型機車,竟分別居於所有人地位拒絕返還該機車而侵占入己,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均迄未賠償告訴人權鑫公司所受損失,所為均有不該;併參酌其等本件犯罪之手段、各自侵占機車之價值,暨被告2人各自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被告2人分別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MUJ-8827號普通重型 機車,為其等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告訴人,為免其等保有犯罪所得,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等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任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153號 被 告 佘吉祥 (年籍資料詳卷) 高志民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佘吉祥、高志民分別於民國107年7月24日、108年5月24日, 向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之權鑫數位資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權鑫公司)簽立如附表所示機車租賃契約書,承租附表所示機車,雙方約定如附表所示之租期及每月應付租金,若佘吉祥、高志民未繳租金達1個月以上,不待權鑫公司催告,上開租賃契約自動終止,佘吉祥、高志民應返還如附表所示機車予權鑫公司。詎佘吉祥、高志民取得如附表所示機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自基於侵占之犯意,未曾繳納租金,亦未依約還車,不理會權鑫公司催討,斷絕與權鑫公司聯繫,繼續占有上開機車使用,以此方式將之侵占入己。 二、案經權鑫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黃意少指訴明確,並有權鑫 公司租賃車輛交付事項表、物品租賃契約書、刑事侵占告訴通知函、案件相關催收記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表所示機車行照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2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至 被告侵占所得之上開機車1輛,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任 亭 附表: 編號 承租人 承租日 承租機車 租期 每期租金 (新臺幣) 1 佘吉祥 107年7月24日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自107年7月24日至108年10月24日止,共15期 3,290元 2 高志民 108年5月24日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自108年5月24日起至109年12月24日止,共18期 5,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