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M-113-原簡-86-20241107-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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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仲皓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手電筒 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證人王慈煥」補充為「證人即告訴人王慈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仲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且考量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仍未能悔悟改過而再犯本案;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徒手竊取他人財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及迄未賠償告訴人王慈煥所受之損失,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2500元及手電筒1支,核屬其犯罪所 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166號   被   告 張仲皓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仲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9月3日15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高雄市鳳山區海涵路,趁王慈煥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門壞掉之機會,徒手開啟車門,竊取車上的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及手電筒1支,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經王慈煥發覺,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慈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仲皓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本案犯行 2 證人王慈煥於警詢之證述 發現東西被竊之經過 3 監視器錄影檔、檢察官勘驗截圖 張仲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現場,下車後在路上徘徊,有到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旁。 4 臺灣新北地方檢查署112年度偵字第79182號不起訴處分書 張仲皓前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仲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告 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有破壞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之車門而構成加重竊盜及毀損罪嫌,被告則辯稱:門本來就有點怪怪的,一拉就開了等語;刑案勘查報告中記載壞掉的車門係左側車門,但經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被告並未自車輛左側進入,且被告於路上徘徊時,未見手持工具,或有站在車門旁進行開鎖等動作,依罪疑惟輕原則,難認被告有攜帶兇器破壞車門等行為,惟此部分應與起訴之部分為一行為,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犯罪所得2500元及手電筒,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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