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M-113-原金簡-35-20250312-2

字號

原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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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巧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元」均 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 參元」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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